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年6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叶韬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对《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茶历史源远流长,是世界古茶树起源地之一,上世纪80年代在睛隆发现的距今100万年以上的四球茶籽化石,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发现最古老的、唯一的茶籽化石。贵州古茶树种质资源丰富,蕴藏量大,分类多样,是我国野生乔木大茶树和灌木古茶树保存最多的省份之一,全省9个市(州)61个县(市、区)均发现有古茶树。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古茶树达120万株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1000株以上)的古茶园达50处。古茶树不仅是茶树原产地、茶树驯化和规模化栽培发源地的“活化石”,也是未来茶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种质资源库,是独特珍贵的生物资源,蕴含着丰富的茶文化景观资源,具有重要的科研、生态、文化和产业提升价值。
“十一五”末以来,我省把大力发展茶产业作为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发挥后发优势的重要举措,坚持把茶产业作为全省脱贫攻坚的抓手之一重点扶持,目前全省茶园面积近700万亩,茶产业已成为贵州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的一张亮丽名片,更成为农民群众持续稳定增收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依托古茶树资源积极探索提升茶产业品牌的开发利用,开展了古茶树母本园建设、茶苗扦插、产品开发、科普游、传统茶文化游等。
随着对古茶树价值的深入挖掘,古茶树作为茶产业发展的产业之基、文化之脉、基因之库、品牌之魂日益凸显,保护、开发利用好古茶树,对我省茶产业调整转型、延长产业链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实践中,由于认识不足、疏于保护和管理,加上体制机制不健全、权责不明确、措施不到位等因素,致使古茶树因病虫害、过度开发利用或随意采摘、砍伐等人为损毁破坏的情况较为严重,以法制保障和规范、引导古茶树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尤显迫切。贵阳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先后多次提出了立法保护古茶树的议案,黔西南州制定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纳雍等县出台了相关的保护办法。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全省古茶树资源,规范古茶树的合理开发利用等活动,更好为全省茶产业提质增效、共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制定《条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傅传耀直接指导下,由省人大农委牵头,组织成立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古茶树保护与利用专委会等单位参加的起草小组。2017年1月以来,起草小组先后到黔南、黔西南、贵阳、铜仁、毕节、遵义等地,深入有古茶树的县、乡、村调研古茶树资源保护及利用情况,听取茶叶主产市县以及茶生产企业、经销商、茶农(贫困户)对古茶树保护利用的意见建议,于1月底完成了《条例(草案)》文本起草。3月,傅传耀副主任率队赴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临沧市双江县学习考察古茶树保护立法经验。4月,傅传耀副主任率队赴福建、上海学习考察茶产业发展、茶业经营方面的情况。
在经过前后13次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送9个市州和9个古茶树重点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在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4月17日召开了有关专家和13家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5月5日经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对古茶树的定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古茶树保护与开发利用,古茶树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古茶树的定义。经与省内外有关林业、农业专家充分交流和反复论证,结合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条例(草案)》将古茶树明确定义为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树龄一百年以上的茶树,作为本《条例(草案)》保护对象。
(二)关于保护管理职责。为了加强古茶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保护工作;同时考虑到目前是农业部门具体指导和管理古茶树利用的实际情况,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了农业部门对古茶树开发利用的管理和产业发展引导的职责。此外,为了落实保护,在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了乡镇的责任,第四款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古茶树保护的村规民约。
(三)关于保护资金。鉴于目前全省只在61个县(市、区)发现有古茶树分布,结合现行财政体制的改革,《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普查、保护、管理等工作。同时在第七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古茶树保护与利用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各方参与保护的格局。
(四)关于开发利用。《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制定专项规划,按规划科学开发,实现可持续利用;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政策,推动古茶树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明确鼓励社会各界从事古茶树资源的多类茶生产,挖掘各类产品,打造品牌,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等行为,使古茶树得到合理、科学的可持续利用。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