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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7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修改后,再次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6月22日,法工委召开省直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意见建议。

  7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食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删去第八项中的“涉毒、传销、邪教”。

  2.第十五条第二项最后增加“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3.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

  4.删去第二十条中的“含有低俗、淫秽、色情、赌博、封建迷信、暴力等内容以及虚假、引人误解等”。

  5.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第六项中的“平安校园”修改为“安全文明校园”。

  7.第四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

  8.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内容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满足女性特殊需要的母婴室等便利设施。”

  9.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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