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5月3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送各市、州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4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世杰听取《条例草案》工作情况汇报,并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明确要求。5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删去第八条中“窗口单位”和第四十条中“窗口服务单位”。

  2.第十一条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修改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第三项修改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第四项修改为:“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删去第五项中“不占道经营”和第六项中“不影响他人观看,不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

  4.第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内容为:“不故意传播传染性疾病”;第四项改为第五项,并修改为:“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5.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删去第二项中“不滥办宴席”;第四项修改为:“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第五项修改为:“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第六项修改为:“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内容为:“不酗酒滋事”。

  6.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删去第三项中“不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7.删去第十七条中“摆设灵堂、打砸抢烧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8.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

  9.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10.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及器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11.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二项,并修改为:“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删去第九项和第二款。

  12.第四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13.删去第四十九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