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三条中的“其他家庭成员”修改为“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其他家庭成员)”。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家庭教育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立德树人、全面发展的原则。”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7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