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7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修改后,再次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6月23日,法工委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意见建议。
7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三条中的“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影响”修改为“引导和积极影响”。
2.第四条修改为:“家庭教育应当遵循立德树人、全面发展的原则。
“建立家庭主体、政府主导、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倡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3.第八条中的“各级妇女联合会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修改为“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4.第十条中的“报刊”后增加“互联网”;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鼓励利用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开展家庭教育信息交流。”
5.第十三条调整作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以身作则,尊重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理想信念、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遵纪守法、生活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形成优良品德、健康人格和良好行为习惯。”
6.第十五条调整作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自觉接受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7.第十六条调整作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父母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组织机构教育未成年人;通过多种方式与未成年人团聚和交流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状况。”
8.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
9.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修改为“应当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第二款中的“服务站点”后增加“家长学校”,“实践活动”后增加“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10.第二十条最后增加“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家庭教育给予支持和帮助”。
11.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开展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训,应当包含家庭教育的内容。
“鼓励高等院校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或者开设家庭教育课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12.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13.第三十七条中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