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喻国君
省人大常委会:
我就《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的好坏,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并深刻指出“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做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工作,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对于形成良好的党风政风乃至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省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1130万,家庭教育牵涉面广、任重道远。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发生了深刻变革,家庭教育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一是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缺位,监督管理在很多地方还是空白;二是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落实力度不够,部分家长的责任意识不强;三是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资源较为匮乏,家庭教育指导、管理、服务等支持系统有待健全;四是农村留守儿童较多,家庭教育严重缺失;五是一些家长家庭教育观念陈旧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对家庭教育的要求。这些问题带来的家庭功能弱化,家庭育人功能弱化,家庭道德建设弱化,不仅仅是家庭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必须重视与解决的社会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引导。
2016年11月,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等9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全面启动家庭教育法的研究工作,推动立法进程;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先试,出台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为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近年来,我省社会各界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2015年,在省“两会”上,有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分别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家庭教育立法的建议和提案。
综上所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对于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后,省人大内司委高度重视。3月,由内司委牵头,成立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妇联、贵州大学专家团队、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等参加的起草小组,在省妇联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深入省内外广泛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以来,内司委会同省妇联组织召开10余次不同范围、不同层面的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深入探讨、仔细推敲和修改完善。2017年2月,内司委将《条例(草案)》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贵安新区书面征求意见。3月7日,内司委组织召开有12家省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再次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月10日,内司委召开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家庭教育的定义。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上位法对家庭教育作出界定,学术界、理论界认识也不统一。但比较普遍认可狭义的家庭教育概念,强调家庭教育要以培养未成年人优良品质和健康人格为目的,是为立德树人而进行的一系列言传身教,强化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和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影响。”同时,《条例(草案)》注意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注重在家庭教育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应当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教育,大力倡导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
(二)关于第六章“特别规定”。由于我省大量人口外出务工,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据有关数据,截止2016年底,我省外出务工人数近876万、农村留守儿童达87.5万人。近年来,因家庭关爱不够、家庭教育缺失导致的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此同时,特殊困境家庭、流动人口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状况也不容乐观,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因此,《条例(草案)》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用专章进一步强调对留守儿童家庭、特殊困境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更多关爱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关于“父母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每年与未成年人团聚一般不少于两次”的规定。2015年8月,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32号),明确提出“要引导外出务工父母增加回乡次数,延长与子女相处时间,尽量做到寒暑假期间外出务工人员回家看护子女或接住一段时间,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心理等状况”。根据上述要求,《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父母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每年与未成年人团聚一般不少于两次”。
(四)关于设立家庭教育日。1993年,联合国确立每年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旨在提高国际社会对家庭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家庭和睦、幸福和进步。设立家庭教育日,集中宣传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增强家庭教育意识,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因此,参照外省市的做法,《条例(草案)》第十条将每年5月15日设立为全省家庭教育日。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