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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按照主任会议要求,专门征求了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三条“保护优先”后增加“突出特色”。

  2.第五条“村民会议”后增加“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3.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补助标准”修改为“补助政策”。

  4.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5.第十七条中“全周期滚动管理”修改为“动态管理”。

  6.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文学”修改为“文化艺术”。

  7.第四十七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修改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8.第四十八条中“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修改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9.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7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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