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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6年5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召开了省直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5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抽检经费、风险监测经费、地方标准制(修)订经费和监督管理等”及第五项;将第二款中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4.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5.删去第九条。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

  7.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8.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生产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停止生产的,应当向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9.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10.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实行定点采购并”。

  11.将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调整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12.将第四十六条第十项调整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食品摊贩应当索取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13.删去第六十九条。

  14.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15.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6.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已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登记。”

  17.将第八十四条中的“1000元”修改为“5000元”。

  18.增加一项作为第八十九条第七项,内容为:“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19.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内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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