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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4年5月1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教育厅厅长 霍健康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仅2011年—2013年全省发生的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就有328起。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无论是否发生在学校,也不管学校是否有责任,多数家长都要求学校赔偿,少则数万元,多则上百万元,有的还通过到学校“闹”的形式获取更多赔(补)偿,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究其原因:一是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无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起来“无法可依”;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等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方面的职责不明确;三是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认定、责任承担、损害赔偿不明晰等等。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20余个省(市)已出台学生人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切实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1年7月,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随即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后,起草小组即赴安顺、黔南等地开展调研,听取市(州)、县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形成初稿后,省教育厅将文稿印送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教育部门及部分学校征求意见,其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充分吸纳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文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又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及部分县人民政府的意见,之后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并经201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对条例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即“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明确“学生”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同时,规定“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各方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职责。《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特别是对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职责作了明晰。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应当或者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只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当学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时,由于学校无相应的赔偿经费来源保障,事故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受伤害学生因学校无力履行赔偿责任而受到二次伤害,又可以合理减轻学校筹措赔偿经费的压力,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此外,该条还规定要“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使受伤害学生获得更充分的安全保障。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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