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9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新增的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加以固化,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作出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9月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对大家提出的一些意见,我们认为,经过认真地调研后,可以在今后进行的修改中解决。还有一些针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其他意见,已经转达交管部门,请他们认真研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新增的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加以固化,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作出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9月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对大家提出的一些意见,我们认为,经过认真地调研后,可以在今后进行的修改中解决。还有一些针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其他意见,已经转达交管部门,请他们认真研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