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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4年7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4月3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5月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4年6月10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7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增强抗震能力,抵御地震灾害,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在第二条第三款“公路、水利设施”后增加“等其他建设”。

  2.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按照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防。属于特殊、重点、标准、适度设防类别的,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规划、设防和管理。”

  3.在第十条“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后增加“和专篇”。

  4.在第十四条第二款后增加“需进行抗震论证的市政工程,还应当报送经专项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论证意见。”

  5.将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6.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取支持、鼓励的措施,”。

  7.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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