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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吴 军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就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的情况作如下报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两规定”),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法规。在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省政府将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作为全省的重要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主要工作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省份,省政府将“一法两规定”作为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认真履行“一法两规定”赋予的职责。

  (一)深化认识,增强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主动性。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将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切实转变和纠正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是民族地区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少数民族的事等错误观点。明确提出:在贵州,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就没有全省的跨越发展,没有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全省的稳定。省政府在组织规划编制、资金投入、项目安排、民生改善等方面,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倾斜、重点帮助,全面安排部署和抓好落实。

  (二)建立机制,将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落到实处。从2008年开始,省政府建立了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先后召开了七次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其中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达三次,专门研究和部署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重大问题,并将部署的工作分解到省直各部门和市、州政府。为确保贯彻落实 “一法两规定”取得实效,自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以来,省政府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并加强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长效机制建设。省直27个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就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先后建立和完善了长效机制,将实施“一法两规定”体现在本地区本部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中。

  (三)制定政策,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关于帮促发展困难县加速发展同步小康的通知》、《贵州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关于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地区加快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了《“三州”等民族地区跨越发展规划》、《贵州省“十二五”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贵州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专项规划》。省政府要求省直部门进一步关心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在政策、资金和项目上给予重点帮助。省政府就国发2号文件中明确开展自治州辖区行政体制改革研究进行了部署安排,对民族乡撤乡建镇及合并后继续享受民族乡待遇做出规定。2013年以来,按照国发2号文件对我省提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战略定位的要求,省政府将示范区工作分解了64项目标任务,纳入省委、省政府重大专项工作,落实42个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督办,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营造了良好环境。

  (四)完善法制,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为保持全省民族团结、民族关系和谐的良好态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省政府将民族工作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上升到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层面,从去年起,组织开展了《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力求达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制定《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既是我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重大举措,又为全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大局作了积极的示范,是丰富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制度创新,在省级层面为全国首创。2014年6月,省政府已审议通过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同时逐步将《贵州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贵州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等纳入立法规划。

  (五)重点支持,加大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我省民族地区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对滞后。因此,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根本要求是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省政府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按照“一法两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认真落实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从改善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民族地区实行普惠项目优先安排,特惠项目倾斜安排,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投入方面:2013年,省财政安排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33.31亿元,较上年增加3.07亿元,增长10.16%。其中民族贫困地区获得增量资金合计2.76亿元,占全省增量的89.9%,增长12.38%,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22个百分点。2013年对三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的42个县安排财政扶贫资金20.63亿元,占全省资金总量的54.3%。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向民族地区倾斜,对民族地区的补助资金占全省总额的50%以上,并在奖补范围、补助标准、示范村寨建设等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安排11个自治县各类财政资金2.5亿元,占全省安排资金量的13.06%。落实好民贸优惠政策,全省84家民品企业、2180家民贸企业2014年上半年总产值352.7亿元,就业人数16万人,流动资金贷款余额40.75亿元。同时,不断改善民族工作条件,省政府批准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实行逐年递增,到2015年将分别达到5000万元。进一步落实了对自治州和自治县成立逢十周年庆典活动分别安排800万元和400万元经费的补助政策。

  在加强民族地区“三化同步”项目建设方面:在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和100个产业园区建设布局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小城镇和产业园区分别占全省规划的50%和48%。落实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省级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工业化专项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共5.46亿元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工业发展。在三个自治州安排现代农业园区43个。积极培育发展重点县城为主的次区域增长点和各具特色的中等城市和小城镇等为重点,以区域重要通道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为依托,推进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初步构建区域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小城镇为骨架的区域城镇体系,一批重点县城加快发展,部分县城接近中等城市规模。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13年省政府安排民族地区组织实施一大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中省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总投资3049亿元。加快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投资86.62亿元用于续建和新开工项目;投资50.35亿元,用于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水利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水利扶贫规划,骨干水源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病险水库治理、中小河流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

  在民生改善投入方面: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以工代赈示范项目、通村组公路工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等项目建设,民族地区完成8.35万人的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工程,占全省任务量的55.3%。安排民族地区公租房资金2.37亿元,占全省资金总量的46%;安排城市棚改资金1.11亿元,占全省资金总量的37%。2014年安排民族地区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36亿元,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7.06万户。省四大班子领导将扶贫联系点确定在自治州和自治县,31个省领导挂帮32个贫困县,发挥示范帮扶和协调推动扶贫的表率作用。省政府在确定全省首批10个扶贫攻坚示范县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占6个,每个县安排专项资金8000万元进行扶贫开发。

  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按照《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在78个县实施石漠化治理工程,全部覆盖民族地区。民族地区完成治理石漠化面积570平方公里,营造林建设221万亩。目前民族地区国家公益林均已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范围。

  (六)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民族地区优先实施教育“9+3”计划。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推动“省部共建”贵州民族大学、高中寄宿制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的发展;2013年安排2.06亿元在民族地区修建了122个公办幼儿园;2014年在民族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200所;安排三个自治州中职学校校舍建设资金1.32亿元;安排9340万元在人口较少民族主要聚居县城镇分别实施义教工程、高中阶段教育突破工程等项目。

  加强民族文化的挖掘、抢救和保护利用,发挥民族文化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民族文化品牌和民族文化节庆品牌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有计划地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吸引力的民族节日、民族特色村寨、民族文化旅游景点、民族文化演艺平台和民族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促进民族地区服务和旅游业转型升级,成功推出了一批重点旅游景区和系列旅游产品。

  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省政府加大投入,实施医疗体系建设工程和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不断得到改善,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在民族地区实现全覆盖。民族自治地方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进一步下降。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把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维护全省民族团结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目前,在全省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占39%;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少数民族占36.8%;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少数民族占14.4%。全省县处级干部中,少数民族占33%;厅局级干部占21%。对高考、中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报考民族自治地方单位、非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事务部门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加分照顾政策。制定和落实边远民族地区乡镇招录少数民族“双语”人才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起在省内3所高校开始试点招收“双语”预科生;实施 “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少数民族农民工创业扶持计划”等项目,提升民族地区农村劳动力素质。强化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保护与传承,实施“千百十”(全省培训1000名少数民族工艺人才,命名100名民族手工艺大师,扶持10名大师成为少数民族手工艺发展领军人物)示范带动工程。

  (七)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巩固民族团结进步成果。全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不断夯实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思想基础、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成为我省的一大政治优势,是我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推动跨越、同步小康的重要保障。一是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为主题,全省每5年召开一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4年举办一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每年10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二是在全省3000余所各类学校开展了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编印《党政领导干部民族理论读本》进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校);组织开展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典活动;在省内主要媒体开辟民族团结宣传专栏、专版。三是建立全省民族团结和睦指数统计监测机制,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省命名了两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十二五”时期将建设1000个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部队。铜仁市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称号,涌现了松桃自治县、玉屏自治县、册亨县、遵义市医新社区和航宇社区、锦屏县华寨村、龙里县走马村等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二、贯彻落实 “一法两规定”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是综合经济实力明显提升。民族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公共财政预算投入大幅增长。2013年,全省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达2329亿元,比2005年增加1770亿元,增长了4.16倍;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296亿元,比2005年增加264.44亿元,增长9.26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2821亿元,比2005年增加2573.63亿元,增长11.4倍。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民族地区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511公里,占全省高速公路里程的46 %,乡镇通油路率和建制村通公路率达100%;开通了黎平、兴义、荔波、黄平等民用机场,罗甸、威宁机场前期工作正在加紧进行。通过实施“三位一体”规划,民族地区一批中型以上骨干水利枢纽工程加快建设,城乡供水能力及饮水安全明显改善,电网改造实现全覆盖。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工业和农业园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三是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通过抓发展、促增长、惠民生,在民族地区优先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一系列民生项目,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逐步缩小了与其他地方的差距。2013年,民族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461元,比2005年增加3738元,增长3.14倍,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组织实施《贵州省人口较少民族率先全面小康行动计划》,推动全省63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在“十二五”期末实现“五通十有一减少二达到三提升”的目标,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率先实现小康目标奠定基础。

  四是民族团结进一步巩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部署,全省以建设示范区作为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建立完善民族关系协调和信息反馈机制,密切关注民族关系发展趋势,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省没有发生过一起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促进各族群众增强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以来,我省民族关系、民族团结和民族工作取得重大成就,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较快发展,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认识问题。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充分考虑和照顾到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实际,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还不到位,工作不平衡。有的仍停留在宣传学习上,没有具体措施;有的虽然制定了办法,但缺乏具体手段和内容,操作性不强;有的制定了政策和措施,但没有相应保障机制而流于形式。

  (二)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在自治州政府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方面,一些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自治州政府与地级市同等职权,自治州政府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有所弱化;在自治州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区划方面,还存在不利于资源整合的问题;在民族乡撤乡建镇和小村并大村方面,对民族乡和民族村寨的特殊性重视不够,存在盲目撤并的问题。此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是否将民族自治地方纳入范围,也存在认识的差异。民族自治地方既要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又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影响和制约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问题。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活力和体制机制创新等因素缺乏,产业结构过于依赖投资拉动和资源开发,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不高,民营经济发展和县域经济实力不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产业结构相对单一、自我发展能力还比较弱;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难度很大,结构性矛盾和困难影响着民族地区发展。国家和省制定的一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还落实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压力大的矛盾仍未有效解决。

  针对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一法两规定”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增强做好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上级国家机关和各级干部切实履行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和民族政策的职责和义务。

  (二)完善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制度。省政府将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好“十三五”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在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布局、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民生改善和保障、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特色产业发展与扶持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民族法规和政策体系,推动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加强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帮助和扶持。在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下,以民族地区发展的差别化和特殊性为着力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强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工程,提高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发展的投入和补助标准,为民族地区发展夯实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对省委、省政府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把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与全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工作相结合,推动上级国家机关将“一法两规定”的精神体现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人才培养、民族团结等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一法两规定”在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得到遵守和执行。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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