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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4年9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林业厅厅长 金小麒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省湿地资源现状

  根据第二次全省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截止2012年底,全省湿地总面积为20.97万公顷(不包括稻田湿地),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9%(湿地率)。其中自然湿地面积15.16万公顷、人工湿地5.81万公顷。与十年前第一次湿地调查结果同口径相比,全省湿地面积减少了0.68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减少1.47万公顷、人工湿地增加0.79万公顷。截止至2013年,全省共有湿地及湿地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7个、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19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2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全省湿地保护率为26.53%。

  我省湿地资源独特、生态地位重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湿地类型多样,但斑块面积小。全省湿地包括4个湿地类15个湿地型,有6218个湿地斑块,平均每个斑块面积只有33.7公顷。

  二是永久性河流多,水资源丰富。永久性河流占河流湿地总面积的64.55%,河流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达974.03亿立方米。

  三是喀斯特湿地独特,极具科研和开发价值。贵州在喀斯特地貌上形成的喀斯特沼泽湿地非常独特,喀斯特溶洞湿地和沼泽湿地衍生了众多地下岩溶景观和奇异的喀斯特湿地生物,具有极高的科研和旅游开发价值。

  四是湖泊、沼泽湿地少,但生态功能突出。湖泊、沼泽湿地在贵州保存相对完整,是湿地鸟类的重要栖息和越冬地,具有明显的涵养水源、调节区域气候作用。

  五是湿地生物资源丰富,种类多样。据调查统计,全省湿地植物共199科725属1457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植物5种、国家Ⅱ保护植物16种、省级重点保护植物8种。全省湿地生态系统中脊椎动物有618种。兽类有国家Ⅰ级保护动物1种、国家Ⅱ级保护动物9种。鸟类有国家Ⅰ级重点保护6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26种。两栖动物中,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物种4种。鱼类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2种。

  此外,我省还有大量的人工库塘和稻田湿地,发挥着重要的经济和生态功能。

  二、我省湿地面临的威胁和成因

  湿地资源的消涨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双重影响。从我省来看,主要以人为因素为主。

  (一)我省湿地面临的威胁。

  一是盲目开垦和改造湿地,改变了湿地景观和降低了湿地功能。围湿造田等不合理利用湿地的行为,导致湿地面积不断减少和功能退化;大量抽取地下水,造成湿地水位下降甚至干涸;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把天然的河流和湖泊变成了人工库塘,下游湿地水源被截,导致供水不足,水生植物减少,鱼类洄游受阻;城镇建设将自然河道改直变窄,河流自净化能力消失,自然湿地人工化,湿地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态功能退化。

  二是大量水土流失、泥沙淤积,减少湿地容量。不合理的陡坡垦荒和矿产资源开发,导致水土流失加剧、河流泥沙含量增多、流域内水库淤积,湿地面积和蓄水能力不断缩小,有的甚至消失,功能逐渐衰退。

  三是超容量纳污,导致湿地功能不断恶化。一些小型污染型企业废水处理能力低,加上农业面源污染越来越重,工业园区、城镇及乡村人口聚集地污水管网建设和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等原因,致使许多河流湿地和湖泊湿地受到严重污染,湿地水质不断恶化,湿地的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破坏。

  四是过度捕捞、采集,湿地生物多样性不断丧失。过度捕捞导致了湿地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减少,严重影响了湿地的生态功能。无序采集湿地生物,导致湿地迅速退化为旱地。据统计,我国每年泥炭藓出口量中贵州就占了1/4。

  五是不科学的超密度人工饲养,水体富营养化严重。一些地方利用库区过度发展养殖,导致水体富营养化,过去清澈见底的河水变得绿黑发臭,严重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安全。

  (二)我省湿地减少的成因分析。

  一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保护意识淡漠,随意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现象严重。

  二是湿地长期作为未利用地类,权属不清,导致出现“谁占谁有”的现象。

  三是湿地保护工作涉及部门较多,职责不明,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综合协调机制。

  四是湿地保护法规不健全,国家和省都尚未出台由人大审议通过的湿地保护和利用的专门法律法规,湿地保护管理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难度大。

  五是湿地管理和保护机构不健全。省级层面今年3月才建立湿地保护中心,市(州)县(市、区)几乎都没有建立湿地保护机构,近几年新建立的1个湿地自然保护区和19个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目前也只有5个落实了保护机构,湿地保护管理专业人员严重缺乏。

  六是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不足。全省湿地保护工作多是依靠向国家申请项目资金投入,多数地方各级财政尚未安排湿地保护专项资金。

  三、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我省湿地保护工作起步较晚,截止2012年底的湿地及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数量等,在全国多处于挂末位置。针对我省湿地面积少、湿地率低、湿地面积减少、湿地功能退化等湿地保护的严峻形势,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宣传,扩大社会各届对湿地保护工作的关注度与参与度。一是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开展湿地保护知识和科普宣传活动;二是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加大湿地保护工作及其重要性的宣传,使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湿地保护、参与湿地保护工作;三是2013年7月,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中结合长江湿地保护网络年会举办了“湿地保护与生态文明”主题论坛;四是出版了《贵州湿地常用植物图谱》一书和《森林与人类》贵州湿地专刊等。贵州湿地及其保护工作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构建体系,强力推进贵州湿地保护工作上台阶。针对贵州湿地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我们提出贵州湿地保护工作必须跨越式发展的思路,打破常规尽快构建贵州湿地保护网络体系。2013年初,省人大环资委和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启动了《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目前进入实地调研和文本修改阶段。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全省新增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个,正式授牌国家湿地公园1个,新增国家湿地公园(试点)15个。2014年,贵州省湿地保护中心成立,全省5个国家湿地公园成立了保护机构;今年6月,我们向国家林业局新申报国家湿地公园15个,审查通过省级湿地公园2个,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正在积极推进。

  (三)项目推进,加强对湿地资源的保护与科学利用。2012年7月,省林业厅与省委组织部联合举办了各市、州党政分管领导和林业局长参加的湿地保护培训班,到江浙一带实地考察学习湿地保护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模式,收到较好效果。2013年铜仁市将湿地保护工作列入对县级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近年来,我们共争取到中央湿地保护建设项目15个,资金总额近8000万元;地方财政用于湿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达21.1亿元;企业参与投入湿地保护建设资金达10.2亿元。贵阳阿哈湖国家湿地公园、六盘水明湖国家湿地公园已建成并免费对外开放,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四)乘势而上,湿地保护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暨培训会顺利召开,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形成了合力;特别是今年以来,省委赵克志书记连续两次对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省林业厅狠抓贯彻落实,连续下发两个指导性文件,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职,加大湿地保护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编制了《贵州省湿地保护与建设方案》并在全省生态文明大会上印发;划定湿地保护红线,明确到2020年全省湿地保有量不低于315万亩;组织编制《贵州省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并已通过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已按规定上报省政府。规划到2030年,贵州湿地及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增加到25个,湿地公园增加到110个,新增湿地保护小区163个,建立国际重要湿地1块,国家重要湿地5块。全面建成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基础、湿地公园为主体、湿地保护小区为补充的湿地保护网络体系。

  四、湿地保护管理下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一是加快推进《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进度并尽快颁布实施,争取早日批准《贵州省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执行,使湿地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是成立贵州省湿地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各自职责,定期召开工作通报会,使湿地保护工作形成合力,做到全方位保护湿地。

  三是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能力,做到有机构有人员保护湿地。

  四是加大湿地保护资金投入。加大向国家层面争取湿地保护补助项目资金,争取将我省湿地保护补助(偿)资金纳入县以上特别是省级财政专项预算,拓宽湿地保护与科学利用的融资渠道,做到有资金保护湿地。

  五是强化各级政府保护湿地的意识。将提高湿地保护率和湿地保护工作成效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做到有积极性保护湿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通过全省上下近年来的共同努力,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与实际需要和先进省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听取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整改,锐意进取,推动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我省守住“两条底线”和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常务副省长 谌贻琴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件大事,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确立了3年内实现行政审批事项与周边省份相比,数量少、效率高、服务优的工作目标。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1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29号),明确了当前一个时期我省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措施。省直各单位齐心协力、多措并举,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有力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一、基本情况

  (一)简政放权,行政审批事项大幅精简。

  2011年年初,我省省直单位实施行政许可事项97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18项。省委、省政府提出,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已经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需要的全部取消,中央已经取消的坚决取消。3年来,共取消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2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就近办事,将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交由市、县两级政府管理。省直单位共向市、县政府及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25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8项。截至目前,省直单位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达到改革前的三分之二以上。一批涉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许可以及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资格资质认定的事项被取消或下放。如: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审批、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审批、旅游定点管理、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审核、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更新核准、人才交流会审批等事项;为支持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省环境保护厅按照“对环境基本无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原则,对66项建设项目实行了环评豁免管理;将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建设公墓审批、食盐运输和零售许可、酒类生产者销售酒类许可、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证核发、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证等事项下放市、县政府及部门实施。将地质勘查许可证年检、采矿许可证年检转变为年度报告制度,将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发调整为对临时排污单位的行政监管措施,将从事技击类项目传授活动的审批转变为备案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降低准入门槛,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打破“一地一会”和“一业一会”限制,允许同一区域、同一领域成立多个类似社会团体。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放宽市场准入,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拟将4项本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

  今年,省政府分批对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综合保税区下放了138项行政管理权限。为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省政府赋予100个试点乡镇192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为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省政府严控新设行政审批,防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组织开展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和清理工作,对取消的21项、下放管理层级的56项、转变管理方式的18项审批事项所涉及地方性法规提出了修改或废止建议,拟于近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到目前为此,通过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和合并,我省省直单位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3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0项,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了市场活力。截止2013年年底,全省市场主体数量创下历史新高,达到131.77万户,注册资本突破1万亿元,达到1.1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87%、30.99%,两项指标增幅居全国第2位和第6位。

  (二)提速增效,行政审批效率显著提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单位“三定”规定,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直单位制定了《贵州省省直机关行政职权目录》,涉及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省直各单位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等行政职权运行流程进行细化,逐一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制定具体的审批标准,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明确、具体,规范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特区)、国家级开发区均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纳入中心办理,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

  为规范政府投资审批、企业投资核准和企业投资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并在省政府和省直各单位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单位和投资人足不出户就可了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作程序以及应准备的申报材料,同时探索项目并联审批和“一章结”、“一费清”制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省直单位对行政审批时限作出了低于法定时限的承诺,将行政审批事项平均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50%以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也作了一定压缩,部分省直单位还提出实施“缺席默认”、“超时默认”和当场办结制度。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建成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本级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环节实行在线监督。2013年,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共监测省直单位行政审批业务17305件,办结16816件,提前办结16441件,提前办结率97.87%,累计出现黄牌警告145件,红牌警告13件。

  (三)脚踏实地,加强接、管工作。

  省直单位对国务院近年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梳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等20余个省直单位分别承接了国家下放的86项行政审批事项,明确了承接机构、工作人员和具体操作程序。同时,省政府法制办与有关省直单位共同抓好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培训、指导,2013年对近万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考试,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重视审批把关,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在批准后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已批项目始终处在符合要求的状态。建立行政审批工作投诉机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应当批准而未予批准或拖延批准,或者利用审批“吃、拿、卡、要”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和处理。

  省政府将简政放权纳入对省直单位和各市(州)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直目标办、省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经省政府批准和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已分两期向社会公布了省直单位实施的314项行政许可事项、3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404项行政服务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事项,将在年内分三批向社会公布。通过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给公权力画定边界,省直单位将不得在清单之外行使行政权力。

  (四)加强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省政府在大力简政放权的同时,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切实加大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可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事项和监管力度,保持打击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推进公平公正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省环境保护厅实施严格的水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实行环境质量干部约谈制度,开展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实施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举措在全国处于前列。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机制,严肃查处重大安全事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013年全省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幅下降。调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整合卫生与计生机构、广电和新闻出版机构。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品种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2013年共出动执法人员41万人次,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肉及肉制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学校营养餐改善计划、预防食用野生菌中毒、奶源安全、农村儿童食品、节日市场等开展专项整治,检查食品经营户77万户次,查处不合格生产经营户1.1万余户。省工商局着力创新监管方式,推动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着力发挥企业信用体系对企业行为的约束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出台《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推动企业信用信息跨部门互联共享;编制《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约束机制;根据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度、区域重要度、行业风险度、动态警示度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加大抽查信息、案件信息、监测信息的公布力度,加大监抽结果与生产许可、分类监管、日常监管的衔接,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努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相比,只是开了个好头,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利益复杂,社会基础薄弱,进入改革深水区后,深入推进难度较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政府部门职能定位和权力调整,涉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更新与变革,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当前,我省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相对还不够成熟,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相对较低,市场主体不够活跃,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相对滞后,放权于企业、放权于社会的基础较为薄弱。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把政府调控和管理等同于行政审批,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服务,一讲简政放权,就怕出“乱子”,怕权力被剥夺,怕自身利益受损。一些自收自支和部分财政保障的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往往伴随着行政事业性收费,减事项意味着取消收费,非税收入就会减少,取消或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后,切断了经济来源,部门或单位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将受到质疑等等,从而导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不够。甚至一些管理相对人,原来拥有的垄断经营权被冲击,原来和上层行政机关已经建立的良好互动关系被打破,利益格局面临新的调整,也会出现对改革的质疑。改革进入深水区,深入推进的难度陡然增大。改革越是深入,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含金量”越高,触及的利益越深,遇到的改革阻力越大。

  二是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尚有空间,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还过多。目前,省直单位实施的314项行政许可事项中,除5项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外,其余都是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设定的;实施的3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是国务院同意保留或国家部委通过部委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进一步减少和压缩省一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超越了省级政府的权限,面临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事权的冲突,须等待中央进一步明确。但是,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目前尚有数十项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有进一步清理的空间。特别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一般依据的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往往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其设定权限、范围、条件、标准都没有明确要求,导致自行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政策层层加码。

  三是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把一些本应取消、下放的事项采取合并、调整等方式予以保留,或以事前备案、登记、核准等形式改头换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形成有效的配套衔接,对有关联的一些事项,省直单位之间下放程度不统一、步伐不一致。例如:在产业园区建设方面,尽管立项审批已经下放,但土地、环评等相关前置条件因各种原因尚不能实现配套下放。有的县政府反映,一些省直单位已下放的审批事项,县级单位实际只履行了收集资料的权力,具体审批事项仍须到省级厅局办理。这样的下放,不但不利于行政效能的提高,反而增设了许可环节,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不便。一些单位一放了之,未及时开展对下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协调不力。省、市级大量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到县一级后,县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的业务量大增,一些县级行政机关尚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组织架构、保障能力有待加强,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工作水平亟待提高。

  四是一些行政机关审批管理不够规范,职责不清、程序不明、标准不一、政务公开不够,“阳光审批”不到位。行政审批标准不统一,各地在受理行政审批时,审批条件、审批时限不一致,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审批过程不透明,一些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未按规定公开,个别行政审批项目审查决定等未能实现公开查询。对一些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不到位,对下放、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力,责任不明。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低,未实现应进必进,服务不规范。一些进驻部门对窗口授权不充分,仍存在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的现象。而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无论是电子监察还是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仅限于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限的监督,缺乏对实施的合法性、规范性的监督,一些违反法定程序、操作不规范的审批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纠正难度较大。另外,个别地方有超越法定权限擅自甚至是违法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的现象,造成权责不一致,形成管理真空。

  三、下步工作打算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既要勇于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也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不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要蹄疾步稳,善于凝聚改革合力、弱化改革阻力,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以全面深化改革取代碎片化的变革创新,不断突破体制机制束缚,形成改革合力。下一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合法、合理、效能、监督、责任为原则,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四减少、二规范、四创新、三建制”的重点任务,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提升改革的内涵和质量,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改革工作从省直单位延伸到市、县两级,聚焦投资创业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更多改革红利。

  (一)继续加大清理工作力度。一要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彻底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消除审批管理的“灰色地带”。二要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的原则,清理规范涉及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资质资格审批项目。三要切实减少和规范前置审批,取消和简化投资、创业创新、生产经营、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前置审批,或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

  (二)规范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市、县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统计口径,做到上下一致、左右一致,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示范文本)。

  (三)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制度。在贵安新区试点组建“行政审批局”,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促进投资和服务贸易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四)加快联合审批制度建设。对于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按照依法依规的要求,以“联审、联办”为核心,建立联合审批流程,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批、一章办结”的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中心内部流转、各个部门联合审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五)创新产业聚集区、开发区项目前置审批方式。在试点基础上,以园区为单位,明确功能定位,编制控制性规划,统一设置相关指标,委托园区管委会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前置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六)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改革行政机关与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组织的管理体制和利益机制,实现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组织彻底脱钩。放宽社会中介机构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会中介机构,开放服务市场,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再委托、指定中介机构从事服务。依法规范中介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行为,公开服务时限和服务收费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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