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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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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捐赠人可以与其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红十字会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接受捐赠物资。”
  2、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红十字会在执行紧急救灾、救助、救护任务时,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援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时免交车辆通行费。”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4、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04年7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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