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分管”改为“职责”。
2、在第二十一条“抄录、复制”前加上“拍摄”二字。
3、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提供、抄录、复制、拍照、公布、销毁”修改为“提供、拍摄、抄录、复制、公布、销毁”。
4、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04年8月1日”。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