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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4年5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永丹


省人大常委会: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于2004年3月19日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22日召开第八次委员会会议,对该《修正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两年多来,使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有法可依,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自治县城镇建设的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变化,在具体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对该《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将《修正案(草案)》报送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征求了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的修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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