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5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正宇
省人大常委会:
《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4年 3月13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22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对该《决定》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实施的实际情况,为使条例便于操作,作出修改条例的决定是必要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正宇
省人大常委会:
《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4年 3月13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22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对该《决定》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实施的实际情况,为使条例便于操作,作出修改条例的决定是必要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