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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第1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4年5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江厥中


省人大常委会:
  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梁学义等11名代表提出“制定《贵州省城市管理条例》”的第1号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环资委审议。2月4日,环资委召开会议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对议案的办理意见;2月26日赴遵义市对议案作了进一步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提议案代表、遵义市人大、遵义市政府法制办、遵义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议案的意见和建议。3月30日委员会召开第12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之后,又将初步审议意见书面征求了全省九个市、州、地人大的意见和提议案代表的意见。5月12日委员会召开第13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再次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梁学义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城市管理条例》的议案立意很好,便于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提高城市综合效能。
  委员会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城市管理涉及内容很多,有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供水节水、燃气、公交客运、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河道、排水、垃圾、污水处理及工商、民政管理等,用一个“条例”进行规范难度较大。此外,目前国家和我省在城市管理方面出台了部分单项法规,已在城市依法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发展的需要,我省还将制定完善目前尚缺位的城市管理的单项法规,如将逐步制定《贵州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供水与节水条例》、《贵州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设施保护条例》、《贵州省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的基本法制体系。
  贵阳市和遵义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城市。为了有效推进试点工作,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有法可依,根据近年来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情况,贵阳市于2003年1月起实施了《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两城市应继续努力探索、积极实践,根据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规范、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为制定我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摸索经验。
  因此,目前起草一个综合的“城市管理条例”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委将与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为城市管理地方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继续努力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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