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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4年5月26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建设厅厅长  李光荣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报告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及《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基本情况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和《实施办法》。  各级政府尤其是省人民政府以《城市规划法》及《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把城市规划作为调控和引导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手段,注重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着力研究解决规划工作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一是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促进《城市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1992年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黔府通〔1992〕230号),1996年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6〕16号),2001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74号),各地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应规章制度,使城市规划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目前,全省各地基本上都制定了《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二是积极探索并开展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针对省、市(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实施的事前和事中监督职能缺位、违法违规建设难以及时查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以及规划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2003年9月,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6号)。通知明确提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四条措施:第一,成立省、市(州、地)两级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第二,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规划督察员由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向各市(州、地)派驻,按照参与不决策的要求,参与当地规划审查,监督规划实施。第三,实行设区城市规划垂直管理体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将城市规划管理权集中于城市人民政府。第四,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这些改革措施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与《城市规划法》及《实施办法》的衔接,使得通过改革成立的省城规委的职责既不与《城市规划法》及《实施办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又有利于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得到了国家建设部的肯定。建设部把推广贵州规划体制改革经验作为2004年工作要点之一。目前,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已成立,省向9个地州市派驻的规划督察员已到位并开展工作。三是进一步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明确执法主体,加大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力度。除贵阳、遵义、安顺、六盘水、都匀外,凯里、毕节、铜仁等市也相继成立了规划局,强化了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遵义市、六盘水市还建立了城市规划监察队伍,切实加大了城市规划执法查处力度。2003年9月,《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6号)下发后,六盘水、安顺、毕节、黔西南等地相继成立了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目前,其他市(州、地)城规委的组建工作正在积极筹备中,各市(州、地)向各市(县、特区)下派规划督察员的有关工作也正在筹备之中。四是切实加大城市规划编制力度,确保城市按规划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第一,组织编制了《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年)。该规划于2002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批准实施。同年,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6号),就实施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2003年组织编制了《贵州省城镇化水平预测》,提出了到2020年我省城镇化水平达42%,并力争达到45%的奋斗目标。第二,为促进城市规划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全省目前已有近40个市县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开展了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13个设市城市和69个县城完成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多数市县均在积极开展城市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详细规划覆盖率逐年提高,2003年全省设市城市平均达60%,贵阳市达100%,规划滞后于建设的情况明显好转。第三,全省各级政府切实加大城市规划经费投入,为规划编制提供了有力保障。2003年,全省各级政府共计投入城市规划经费8453.5万元,比2002年增加40%左右。
  (二)加大规划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查处违法违章建筑,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建设行为。〖HT〗自《城市规划法》及《实施办法》颁布以来,省人民政府每年均集中一段时间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规划法》执法大检查。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规范全省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提高全省城市规划质量、遏制违法违章建设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1年,以《情况通报》的形式下发了《2000年贵州省城市规划执法检查情况》,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进一步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2003年,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2年城乡规划执法检查情况及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抓好整改,不断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同时,对部分典型案例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依法查处了贵阳金色大世界、安顺黄果树商城、贵定火车站站前广场“世纪新苑”,铜仁市利用房地产开发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金沙、天柱、道真、务川等县随意将道路红线宽度由35米拓宽为40米,正安县在城市规划区外进行新区建设,余庆县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用地范围进行建设等一批违法建设项目和行为,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
  (三)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并积极开展《城市规划法》及《实施办法》宣传活动,全社会的规划意识普遍得到增强。〖HT〗自1990年《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城市规划法》和《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并将其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坚持抓好落实,以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及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强化执行城市规划的自觉性。一是各地为了有效提高政府领导的规划意识及管理城市的水平,积极派出领导干部参加我省委托清华大学和上海同济大学举办的市县领导城市规划培训班学习。几年来,全省共有150名市县领导干部参加了学习和培训。通过培训,各市县领导干部增强了城市规划意识,加深了对《城市规划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等管理程序的了解,提高了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及《实施办法》的自觉性。二是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在贵州工业大学开设了城市规划成人本科班,同时每年还举办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人员培训班,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和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及《实施办法》的水平,使规划管理人员能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广泛开展《城市规划法》宣传活动。每年《城市规划法》宣传月活动中,各地均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设置咨询点、政府领导电视讲话及上街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增强了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城市规划法制观念。四是积极推行城市规划公开公示制度,提高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透明度,推进规划决策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利用宣传月将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展示,激发了社会各界参与城市规划、支持城市规划、监督城市规划的自觉性。贵阳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至10月举办的为期三个月的“贵阳市城市规划展”,参观人数达60万人次,较好地宣传和普及了城市规划知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称赞。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地方规划法制观念不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仍时有发生。一是随意决策、违规建设,擅自修改、调整经过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法不依、违法行政等现象仍有发生,不仅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遵义市在对遵义会议会址纪念区实施改造的过程中,将遵义会议会址前大面积历史建筑拆除,破坏了纪念区周边环境,违反了国家《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的批评;兴义市中心广场、贵阳市瑞花广场布点与总体规划不符;铜仁市在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中,国土部门擅自替代规划管理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高达5.53,建筑密度高达80%,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二是个别城市领导在城市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宽马路、大广场,超标准建设政府办公大楼,造成了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浪费。如荔波县城和乌当区现状人口不足2万和6万人,却分别建设了5万平方米和4.58万平方米的大广场;贵阳市金阳新区在60米的主干道两侧建20—30米的绿化带,使道路宽度达到100—120米,违反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中“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大城市不得超过70米”的规定;遵义、贵阳、凤冈等市县均存在新建行政机关办公大楼标准过高,占地面积过大等问题。三是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建设的问题仍有发生。如凯里市在国家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两年后,对刚开工的一些项目和许多在建项目,仍然批准7、8层住宅不设电梯。其它一些县市也有类似情况。
  以上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有的仍未进行整改;有的正在研究整改措施或正在整改;有的虽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到位;有的已不可能再实施整改,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二)规划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普遍缺乏专门的规划执法队伍,而绝大多数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仅有1—2人(80%为非专业)从事规划管理工作,加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没有进行处理的强制执行权,致使对出现的违法建设不能及时查处,导致一些违法建筑最终还是建成使用,给拆除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增加了规划管理成本。
  (三)监督机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一些城镇为了追求政绩,使“政绩”工程合法化,动不动就修编规划或用详细规划来修改、调整总体规划,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延续性、整体性和权威性。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于规划人员无法抵制上级行政干预而进行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如上面提到的贵阳市金色大世界、安顺市黄果树商城、贵定县火车站站前广场“世纪新苑”等违法违规建筑均是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建成的。
  (四)专业规划管理人员缺乏,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据统计,全省87个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中,本科以上的只占36.5%,建设类专业不足一半;全省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以上的不足50人,且大部分集中于省级单位和贵阳市;全省注册规划师仅73人,60岁以上的占35%。各市县规划专业人员缺乏,现有人员对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内容不熟悉,造成多数市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一书两证”办理不规范、规划审批把关不严、违反强制性条文等屡禁不止。此外,部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存在着办事拖拉、吃拿卡要等现象;在具体规划方案的审查中,还存在着反复审方案、方案审批指标不明、无上级救助制度等问题。
(五)规划经费缺乏,规划滞后导致建设管理缺乏依据。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下发后,各级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规划编制经费投入。但由于受财力限制,除贵阳、遵义、安顺、六盘水之外,绝大多数市县未将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目前,全省多数县详细规划覆盖率不足40%,有的甚至还没有编制详细规划,全省投入的规划经费相对于当前需编制的规划任务来说严重不足,规划滞后导致建设管理缺乏依据。
  三、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端正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搞好城市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城市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规划法制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良好氛围。进一步端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城镇规划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市规划工作重点,继续将城市规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落实具体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同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督察员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严格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认定备案制度,杜绝随意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的行为。要坚决维护城市规划的长远性、科学性和连续性。前一轮规划中不能实施的合理部分,下一轮规划必须予以采纳,不能随意否定上一轮规划。各地人民政府拟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修编的,必须就上一轮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调整或修编的必要性及调整或修编的内容、范围和理由向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按程序报审批机关组织论证并由审批机关作出修编或调整的认定,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委托编制单位进行调整或修编。坚决杜绝“领导一换,规划重来”、“一任领导,一版规划”、随意修改和调整规划的现象。 (三)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改进规划审查方式,规范规划审查审批程序,加快规划审批进度。一是加快建立专家审查、行政审批、公众监督相结合的规划审查体系。将规划审查纳入各级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予以加强。加大规划公开公示力度,接受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二是改进现行规划评审方式,严格评审程序。市辖县的总体规划在市政府审批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需上报省政府审批的规划,除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程序经人大审议,逐级上报审批外,省里分两个层次进行评审:第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第二,由省政府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省有关部门必须提供正式书面意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后,报省政府审批。三是进一步缩短规划审查审批时限。规定凡是上报审批的规划,承办单位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必须办结。尽快出台《贵州省城市规划审批指导意见》,对规划审批程序、时限、内容、上级救助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四是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一书两证”制度。进一步抓好“一书两证”核发工作,规范“一书两证”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四)深入推进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6号)。二是督促贵阳市尽快实行城市规划垂直管理体制。三是督促各地尽快完成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强化省、地(州)两级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尤其是城市重点地段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提高我省城市规划的审查质量。四是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督察员的作用,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尽可能避免出现大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造成大的损失。五是根据规划督察员反映的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城市规划执法专项检查。将一年一度的城市规划执法检查转变为不定期、不定点、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六是强化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的跟踪检查工作,督促各地抓紧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七是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出台后,及时做好修改我省《实施办法》的有关准备工作。
  (五)加大规划经费投入,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持续发展。2004年,省人民政府在规划经费方面的投入达1350万元,比2003年增加800万元。同时,今年已将各市县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情况列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2004年城市规划经费投入将在2003年的基础上有较大提高,由此推动的城市详细规划覆盖率也将大幅提高,预计2004年底全省设市城市详细规划覆盖率平均可达70%,100个重点镇可达50%,城市规划滞后于建设的状况将逐渐扭转。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规划责任追究的规定,尽快完成《贵州省领导干部违反城市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政府及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对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撤职以下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七)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一是继续加强对市县领导城市规划法规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的规划意识,强化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城市规划的历史责任感。二是建立健全规划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规划在职人员进修制度。每年选择一批业务上有发展潜力的规划管理干部和规划设计人员到国内知名院校进行专业进修和深造。与贵州工业大学继续联合办好城市规划成人专科班和本科班,提高在职规划设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培养更多具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三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积极推进“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工作深入开展,真正做到“五个不让”,即不让公务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在我这里中断,不让前来办事的同志在我这里受到冷遇,不让本单位及贵州省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四是积极推行规划“五公开”制度,即公开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办事机构人员、公开监督渠道,提高依法行政透明度。五是必须坚持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时抓,工作责任和廉政责任同时定,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勤奋敬业的同时,必须始终把廉政建设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始终把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从源头治理腐败工作作为重点,通过建章立制等手段,力争建立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不愿腐败的机制,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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