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2003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4年5月26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林春
省人大常委会:
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我省2003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2003年以来,在党委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全省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全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履行民事审判的工作职能,依法审理了一大批民事案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日趋频繁,民事主体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4年第一季度,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18449件,审结107175件,同比分别上升2.8%和3.51%;解决案件争议标的金额78.23亿元,上升23.43%。审结二审民事案件8279件,下降6.89%。〖JP〗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占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一审诉讼案件的80.38%。在所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占72.82%;审限内结案率为99.75%。
(一)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案件虽呈下降趋势,但仍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婚姻关系易处理、财产关系难断定等新情况、新特点,全省法院认真执行新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通过案件审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共受理婚姻家庭一审案件42739件,审结38833件,分别占民事收、结案数的36.08%和36.23%,同比分别下降3.48%和3.41%。
(二)依法审理侵权和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针对审理侵权和损害赔偿案件矛盾突出,审理难度增大的情况,省法院重点加强了对人身触电、医疗事故这两类案件的调研和指导。去年,全省民事审判研讨会下发了会议纪要,依法合理确定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等,较好地统一了该类案件的执法尺度。共受理案件7907件,审结6689件,分别占民事收、结案件的6.68%和6.24%,同比分别上升3.26%和4%。
(三)依法审理金融案件,努力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各级法院通过对金融案件的审判,依法保护了合法的金融债权,特别是对涉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借贷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地保全积淀时间较长,金额特别巨大且已经成为不良贷款的金融国有资产。共受理一审案件27587件,审结25755件,分别占民事收、结案件的23.29%和24.03%,同比分别上升7.69%和9.15%。审结标的额达27.16亿元,上升53.01%。
(四)依法审理房地产案件,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审理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建房纠纷案件中,坚持以保障土地的依法流转为目的,维护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秩序;在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从解决该类纠纷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出发,防止对主体结构不合格工程“以质论价”等,依法引导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审理房屋拆迁合同案件中,注意加强对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平衡拆迁双方的利益;在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既注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注重促进商品房市场的有序发展。共受理一审案件3256件,审结2365件,分别占民事收、结案件的2.75%和2.21%,同比分别上升22.18%和11.29%。
(五)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改制案件,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在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中,慎重认定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除非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对被改制企业的遗留债务,依照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处理;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按照法人财产独立原则,要求原企业财产受让方在财产受让范围内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审查企业破产案件中,严格按照省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立案审批制度的规定,严把案件立案关,严格执行不能扩大计划调整企业破产政策适用范围的规定,制止搭车破产行为,注意保护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共受理案件73件,审结51件。
(六)依法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案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发育。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较多地从社会效果上加以考虑。对因国企改制等原因引起的国有企业整体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注意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采取案外疏导的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案件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注意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注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共受理案件1685件,审结1479件,分别占民事收、结案件的1.42%和1.38%,同比上升23.26%和31.12%。
(七)依法审理知识产权和涉外案件,保护自然人、法人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的特点是类型新、专业性强、法律适用难度大、案件审理的影响面广。省法院成立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合议庭,贵阳中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庭。省法院加强了对这两类案件审理的指导,下发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范了案件的审理,确保案件质量。共受理案件86件,审结76件。
(八)依法审理其他各类合同案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在审理中严格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从维护合同稳定性、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出发,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共审理买卖、借用、租赁等其他各类合同案件15014件。
此外,全省法院还依法审理了大量的山林土地争议、相邻权等其他各类民事案件,有效地保护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行为,保护了交易安全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进一步更新民事审判观念,建立健全各项民事审判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事审判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日益突出,民事案件已占据了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绝大部分,民事审判对人民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法院按照“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对民事审判提出的新要求,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审判观念,逐步树立了权利为本,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观念,只要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就给予尊重和保护;逐步树立了居中裁判的观念,以保持审判活动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为准则,给予每一诉讼主体以公平公正的关注,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逐步树立了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摈弃了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逐步树立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并重的观念,避免了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时,案件事实难认、案件难判、纠纷难了,以致司法权威难立,诉讼不定期拖延的现象,节约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在不断更新审判观念的同时,全省法院进一步坚持司法公开的原则,确保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坚持法律适用统一原则,以同一法律尺度对待国内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各种利益主体,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利保护的歧视,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以审判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由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愈来愈高,全省法院结合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积极采取了以下措施,确保民事案件质量和民事审判效率:
(一)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党委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相继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基层法院明确有专人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大多数人民法庭每年都主动向辖区乡镇党委、人大主席团通报工作情况,取得当地党委、人大的支持。各级法院均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等方法,争取人大的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二)大力推广简易程序。为了进一步贯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省法院于2002年制定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对简易程序的立案标准、适用范围、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等进行了细化、规范。去年9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后,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全省基层法院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据统计,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70—80%。在推广简易程序的同时,省法院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定了《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若干规定(试行)》并正在进行试点,以适应和满足现代社会对司法高效的需求。
(三)加大调解力度。诉讼调解在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及时和彻底解决纠纷等方面发挥着判决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中,调解更有利于当事人在诉讼后消除隔阂,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去年以来,全省法院进一步探索现代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规律,提高调解水平,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前、诉讼中、执行阶段的全过程,防止和纠正重判轻调的倾向,做到强化调解但不强行调解,注重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决,切实处理好调解与审限的关系。在审结的108154件一、二审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38344件,占总数的35.45%。各级法院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召开了两次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四)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针对我省地处山区,人口分散,交通、经济相对不发达的情况,各基层法院坚持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做到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认真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省法院把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考核内容并列入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庭辖区内非法庭驻地的乡镇,必须设立固定的巡回办案点,将巡回制度公示于众,巡回办案率(当地立案、当地开庭、当地宣判)不低于30%。除了在当地群众赶集时巡回流动办案外,一些人民法庭还推出了“流动法庭”、“汽车法庭”、“诉讼信箱”等便民措施,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五)加强检查指导,建立研讨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民事审判中很多新问题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以致出现法院之间执法不统一的问题。针对这一实际情况,省法院除定期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原因进行分析、加强指导外,还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和民事审判研讨制度,并将其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去年召开的全省法院民事审判研讨会,对建设工程合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送达方式、诉讼时效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典型性、急迫性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对审判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将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下发全省法院,力争使全省法院对同类案件在执法尺度上保持相对统一。
(六)推进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全省法院把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证据的论析和判决理由的阐释作为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不少法院建立了裁判文书公示制度,开展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省法院在总结我省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样式及二审民事判决书样式》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样式》下发全省法院。通过裁判文书改革,民事裁判文书在认证断理上增强了说服力,使裁判过程从隐性走向显性,裁判文书质量有所提高,当事人服判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上诉率下降了0.89个百分点。
(七)全面贯彻落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为全面贯彻《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省法院于2000年制定了《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规则(试行)》,对庭前证据交换的各个环节作了详尽的规定。去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下发后,省法院派出检查组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情况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证据规定〉的通知》,今年4月又制定了贯彻《证据规定》的指导性意见。为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风险,帮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全省法院投入经费50万元,印制了《举证通知》、《诉讼风险提示》、《当事人提交证据清单》等提供给当事人,充分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及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加强诉讼指导,避免当事人因缺乏诉讼知识而承受不利后果。
(八)进一步推进庭审方式改革。庭审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心。各级法院一是强化庭前准备,规范庭前证据交换的各个环节,及时整理争议焦点,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活动。二是优化庭审程序,突出质证、认证。对庭审的环节、顺序、时限和方式进行优化,增强庭审的针对性。三是明确独任庭、合议庭裁判案件的范围,选拔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理顺独任庭、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与关系。通过审判权限的明确、审判组织的优化管理,大大提高了当庭质证、认证的能力,一次开庭成功率有了较大提高,案件质量稳步上升。2003年在案件上升的情况下,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了3个百分点。
(九)加大案件审限管理力度。省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率先建立和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细化对案件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的期限,基本形成了科学、规范的审限管理机制,有效地减少了超审限现象的发生。许多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制定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操作规则》、《审判工作效率考评制度》,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技能和水平
(一)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人民法庭工作是整个法院工作的根基,历来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针对人民法院队伍的状况,重点抓了人民法庭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运用政策、制度和机制增强人民法庭工作活力。省法院重新修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庭“两化”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并在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建立党支部,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实行院领导联系制度,带动人民法庭建设;通过加强对下指导,推动人民法庭建设;通过严格目标管理,促进人民法庭建设;通过开展争创活动,以典型引路,激励人民法庭建设。在省委、省人大的关心下,去年解决了人民法庭庭长、在基层工作十五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法官的副科级职级问题;在物质装备建设方面,特别是自1995年开展法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庭物质装备有了较大改观。以上的变化较好地调动了人民法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2003年,全省人民法庭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1902件,占全省一审民事案件的40%。有2个人民法庭受到最高法院表彰,7个人民法庭荣记二等功,43个人民法庭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庭。马场坪人民法院先后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庭并荣记集体二等功,庭长徐明干还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去年,省法院制定了《全省最佳人民法庭基本标准》,目前,争创最佳人民法庭的活动正在开展。
(二)强化法官队伍职业建设,不断提高民事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多年来,各级法院坚持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树立文明办案、司法为民的思想,不断完善和制定符合法官特点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民事审判部门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热点”和“高风险”部门,审判作风问题和廉政问题尤为重要。各级法院健全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十三个不准”、省法院“六条禁止规定”,强化内部监督,增强民事法官廉洁自律意识,约束业外行为。去年,通过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和司法大检查等形式,着力解决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这次活动中,省法院机关抽查了民事案件194件,业务庭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了《审限管理预警公告制度》等一批制度。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省法院把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摆在重要位置,提出构建学习型民事审判庭、学习型人民法庭,并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在中基层法院重点培养实用型法官,在高级法院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法官。目前,省法院已确立民事案件分类研讨制度,有针对性地培养法官分类研究的能力,使之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行家里手。
四、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意见
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较大提高。但是,我省民事审判仍然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推进,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而民事立法往往滞后于经济发展,使民事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大,民事审判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法官的素质尚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有的案件质量不高,裁判文书说服力不强,以致当事人在二审终审后仍缠诉不止;一些法官效率意识淡薄,少数案件还存在超审限现象;少数法官缺乏廉洁自律意识,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法院调查研究的力度不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工作的指导不够及时,针对性还不够强;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审判场所的条件有待改善等。以上问题已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和解决。
在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改进作风,全面提高民事审判队伍的素质。全省法院将继续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要求广大民事法官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实践好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政治观念和大局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针对目前民事审判队伍中存在的少数法官作风不好、行为不廉、违纪违法等问题,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位置,重点加强宗旨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符合民事审判工作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让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力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将立足于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精心审理好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民事案件,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各项制度。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使审判程序更加便捷。省法院将结合我省民事审判特点,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积极探索民事审判规律,指导好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三)进一步联系实际,狠抓落实,把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确保民事审判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指导思想深入人心,在工作中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审判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反映,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批评和意见,认真解决“冷、硬、横、推”等现象。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都要公正高效审结;法律无明文规定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据政策,协调有关方面和部门多做说服疏导工作。同时要以方便群众诉讼的实际需要为目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切实保证群众打得起官司;继续坚持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流动法庭”、“定点收案”等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了解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和参与诉讼。通过这些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尽量使当事人都真切感受到人民法官的爱民之心、亲民之举,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目标落到实处。同时,各级法院将继续通过工作汇报、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重要一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我们将从实际出发,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努力奋进,进一步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通过对各类民事案件的审理,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林春
省人大常委会:
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我省2003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2003年以来,在党委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全省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全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履行民事审判的工作职能,依法审理了一大批民事案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日趋频繁,民事主体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4年第一季度,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18449件,审结107175件,同比分别上升2.8%和3.51%;解决案件争议标的金额78.23亿元,上升23.43%。审结二审民事案件8279件,下降6.89%。〖JP〗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占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一审诉讼案件的80.38%。在所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占72.82%;审限内结案率为99.75%。
(一)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案件虽呈下降趋势,但仍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婚姻关系易处理、财产关系难断定等新情况、新特点,全省法院认真执行新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通过案件审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共受理婚姻家庭一审案件42739件,审结38833件,分别占民事收、结案数的36.08%和36.23%,同比分别下降3.48%和3.41%。
(二)依法审理侵权和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针对审理侵权和损害赔偿案件矛盾突出,审理难度增大的情况,省法院重点加强了对人身触电、医疗事故这两类案件的调研和指导。去年,全省民事审判研讨会下发了会议纪要,依法合理确定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等,较好地统一了该类案件的执法尺度。共受理案件7907件,审结6689件,分别占民事收、结案件的6.68%和6.24%,同比分别上升3.26%和4%。
(三)依法审理金融案件,努力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各级法院通过对金融案件的审判,依法保护了合法的金融债权,特别是对涉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借贷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地保全积淀时间较长,金额特别巨大且已经成为不良贷款的金融国有资产。共受理一审案件27587件,审结25755件,分别占民事收、结案件的23.29%和24.03%,同比分别上升7.69%和9.15%。审结标的额达27.16亿元,上升53.01%。
(四)依法审理房地产案件,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审理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建房纠纷案件中,坚持以保障土地的依法流转为目的,维护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秩序;在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从解决该类纠纷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出发,防止对主体结构不合格工程“以质论价”等,依法引导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审理房屋拆迁合同案件中,注意加强对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平衡拆迁双方的利益;在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既注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注重促进商品房市场的有序发展。共受理一审案件3256件,审结2365件,分别占民事收、结案件的2.75%和2.21%,同比分别上升22.18%和11.29%。
(五)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改制案件,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在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中,慎重认定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除非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对被改制企业的遗留债务,依照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处理;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按照法人财产独立原则,要求原企业财产受让方在财产受让范围内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审查企业破产案件中,严格按照省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立案审批制度的规定,严把案件立案关,严格执行不能扩大计划调整企业破产政策适用范围的规定,制止搭车破产行为,注意保护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共受理案件73件,审结51件。
(六)依法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案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发育。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较多地从社会效果上加以考虑。对因国企改制等原因引起的国有企业整体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注意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采取案外疏导的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案件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注意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注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共受理案件1685件,审结1479件,分别占民事收、结案件的1.42%和1.38%,同比上升23.26%和31.12%。
(七)依法审理知识产权和涉外案件,保护自然人、法人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的特点是类型新、专业性强、法律适用难度大、案件审理的影响面广。省法院成立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合议庭,贵阳中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庭。省法院加强了对这两类案件审理的指导,下发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范了案件的审理,确保案件质量。共受理案件86件,审结76件。
(八)依法审理其他各类合同案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在审理中严格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从维护合同稳定性、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出发,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共审理买卖、借用、租赁等其他各类合同案件15014件。
此外,全省法院还依法审理了大量的山林土地争议、相邻权等其他各类民事案件,有效地保护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行为,保护了交易安全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进一步更新民事审判观念,建立健全各项民事审判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事审判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日益突出,民事案件已占据了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绝大部分,民事审判对人民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法院按照“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对民事审判提出的新要求,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审判观念,逐步树立了权利为本,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观念,只要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就给予尊重和保护;逐步树立了居中裁判的观念,以保持审判活动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为准则,给予每一诉讼主体以公平公正的关注,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逐步树立了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摈弃了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逐步树立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并重的观念,避免了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时,案件事实难认、案件难判、纠纷难了,以致司法权威难立,诉讼不定期拖延的现象,节约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在不断更新审判观念的同时,全省法院进一步坚持司法公开的原则,确保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坚持法律适用统一原则,以同一法律尺度对待国内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各种利益主体,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利保护的歧视,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以审判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由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愈来愈高,全省法院结合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积极采取了以下措施,确保民事案件质量和民事审判效率:
(一)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党委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相继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基层法院明确有专人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大多数人民法庭每年都主动向辖区乡镇党委、人大主席团通报工作情况,取得当地党委、人大的支持。各级法院均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等方法,争取人大的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二)大力推广简易程序。为了进一步贯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省法院于2002年制定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对简易程序的立案标准、适用范围、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等进行了细化、规范。去年9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后,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全省基层法院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据统计,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70—80%。在推广简易程序的同时,省法院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定了《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若干规定(试行)》并正在进行试点,以适应和满足现代社会对司法高效的需求。
(三)加大调解力度。诉讼调解在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及时和彻底解决纠纷等方面发挥着判决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中,调解更有利于当事人在诉讼后消除隔阂,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去年以来,全省法院进一步探索现代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规律,提高调解水平,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前、诉讼中、执行阶段的全过程,防止和纠正重判轻调的倾向,做到强化调解但不强行调解,注重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决,切实处理好调解与审限的关系。在审结的108154件一、二审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38344件,占总数的35.45%。各级法院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召开了两次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四)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针对我省地处山区,人口分散,交通、经济相对不发达的情况,各基层法院坚持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做到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认真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省法院把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考核内容并列入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庭辖区内非法庭驻地的乡镇,必须设立固定的巡回办案点,将巡回制度公示于众,巡回办案率(当地立案、当地开庭、当地宣判)不低于30%。除了在当地群众赶集时巡回流动办案外,一些人民法庭还推出了“流动法庭”、“汽车法庭”、“诉讼信箱”等便民措施,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五)加强检查指导,建立研讨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民事审判中很多新问题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以致出现法院之间执法不统一的问题。针对这一实际情况,省法院除定期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原因进行分析、加强指导外,还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和民事审判研讨制度,并将其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去年召开的全省法院民事审判研讨会,对建设工程合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送达方式、诉讼时效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典型性、急迫性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对审判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将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下发全省法院,力争使全省法院对同类案件在执法尺度上保持相对统一。
(六)推进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全省法院把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证据的论析和判决理由的阐释作为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不少法院建立了裁判文书公示制度,开展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省法院在总结我省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样式及二审民事判决书样式》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样式》下发全省法院。通过裁判文书改革,民事裁判文书在认证断理上增强了说服力,使裁判过程从隐性走向显性,裁判文书质量有所提高,当事人服判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上诉率下降了0.89个百分点。
(七)全面贯彻落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为全面贯彻《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省法院于2000年制定了《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规则(试行)》,对庭前证据交换的各个环节作了详尽的规定。去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下发后,省法院派出检查组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情况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证据规定〉的通知》,今年4月又制定了贯彻《证据规定》的指导性意见。为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风险,帮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全省法院投入经费50万元,印制了《举证通知》、《诉讼风险提示》、《当事人提交证据清单》等提供给当事人,充分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及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加强诉讼指导,避免当事人因缺乏诉讼知识而承受不利后果。
(八)进一步推进庭审方式改革。庭审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心。各级法院一是强化庭前准备,规范庭前证据交换的各个环节,及时整理争议焦点,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活动。二是优化庭审程序,突出质证、认证。对庭审的环节、顺序、时限和方式进行优化,增强庭审的针对性。三是明确独任庭、合议庭裁判案件的范围,选拔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理顺独任庭、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与关系。通过审判权限的明确、审判组织的优化管理,大大提高了当庭质证、认证的能力,一次开庭成功率有了较大提高,案件质量稳步上升。2003年在案件上升的情况下,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了3个百分点。
(九)加大案件审限管理力度。省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率先建立和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细化对案件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的期限,基本形成了科学、规范的审限管理机制,有效地减少了超审限现象的发生。许多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制定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操作规则》、《审判工作效率考评制度》,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技能和水平
(一)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人民法庭工作是整个法院工作的根基,历来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针对人民法院队伍的状况,重点抓了人民法庭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运用政策、制度和机制增强人民法庭工作活力。省法院重新修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庭“两化”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并在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建立党支部,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实行院领导联系制度,带动人民法庭建设;通过加强对下指导,推动人民法庭建设;通过严格目标管理,促进人民法庭建设;通过开展争创活动,以典型引路,激励人民法庭建设。在省委、省人大的关心下,去年解决了人民法庭庭长、在基层工作十五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法官的副科级职级问题;在物质装备建设方面,特别是自1995年开展法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庭物质装备有了较大改观。以上的变化较好地调动了人民法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2003年,全省人民法庭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1902件,占全省一审民事案件的40%。有2个人民法庭受到最高法院表彰,7个人民法庭荣记二等功,43个人民法庭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庭。马场坪人民法院先后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庭并荣记集体二等功,庭长徐明干还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去年,省法院制定了《全省最佳人民法庭基本标准》,目前,争创最佳人民法庭的活动正在开展。
(二)强化法官队伍职业建设,不断提高民事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多年来,各级法院坚持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树立文明办案、司法为民的思想,不断完善和制定符合法官特点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民事审判部门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热点”和“高风险”部门,审判作风问题和廉政问题尤为重要。各级法院健全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十三个不准”、省法院“六条禁止规定”,强化内部监督,增强民事法官廉洁自律意识,约束业外行为。去年,通过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和司法大检查等形式,着力解决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这次活动中,省法院机关抽查了民事案件194件,业务庭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了《审限管理预警公告制度》等一批制度。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省法院把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摆在重要位置,提出构建学习型民事审判庭、学习型人民法庭,并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在中基层法院重点培养实用型法官,在高级法院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法官。目前,省法院已确立民事案件分类研讨制度,有针对性地培养法官分类研究的能力,使之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行家里手。
四、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意见
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较大提高。但是,我省民事审判仍然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推进,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而民事立法往往滞后于经济发展,使民事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大,民事审判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法官的素质尚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有的案件质量不高,裁判文书说服力不强,以致当事人在二审终审后仍缠诉不止;一些法官效率意识淡薄,少数案件还存在超审限现象;少数法官缺乏廉洁自律意识,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法院调查研究的力度不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工作的指导不够及时,针对性还不够强;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审判场所的条件有待改善等。以上问题已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和解决。
在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改进作风,全面提高民事审判队伍的素质。全省法院将继续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要求广大民事法官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实践好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政治观念和大局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针对目前民事审判队伍中存在的少数法官作风不好、行为不廉、违纪违法等问题,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位置,重点加强宗旨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符合民事审判工作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让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力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将立足于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精心审理好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民事案件,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各项制度。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使审判程序更加便捷。省法院将结合我省民事审判特点,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积极探索民事审判规律,指导好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三)进一步联系实际,狠抓落实,把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确保民事审判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指导思想深入人心,在工作中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审判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反映,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批评和意见,认真解决“冷、硬、横、推”等现象。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都要公正高效审结;法律无明文规定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据政策,协调有关方面和部门多做说服疏导工作。同时要以方便群众诉讼的实际需要为目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切实保证群众打得起官司;继续坚持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流动法庭”、“定点收案”等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了解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和参与诉讼。通过这些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尽量使当事人都真切感受到人民法官的爱民之心、亲民之举,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目标落到实处。同时,各级法院将继续通过工作汇报、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重要一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我们将从实际出发,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努力奋进,进一步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通过对各类民事案件的审理,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