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3年07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3年5月2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栗先惠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改进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表决方式,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5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的需要,修改《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表决;通过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通过补充任命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