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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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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十六条中“容易发生污染的”几字。
  2、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责任单位”调整到“应当责令”后,同时删去“其”字。
  3、删去第二十四条中“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几字,同时,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其他行政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部门”。
  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中“简单”二字,删去第六款中“分散”二字。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7年9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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