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十一项第一款中的“各级国家机关”后加上“工作人员”几字。
2、将第十三项第二款中的“优先录用”几字删去。
3、在第二十项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自治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删去第二十八项第二款中的“提高返还比例”一句。
5、将第三十七项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6、将第四十九项修改为:“自治州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各级各类技能型人才,鼓励企业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校或者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集体、个人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发展职业教育。”
7、将第六十五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布依族、苗族的传统节日,全州各放假1天。”
8、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内容为:“本条例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7月15日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十一项第一款中的“各级国家机关”后加上“工作人员”几字。
2、将第十三项第二款中的“优先录用”几字删去。
3、在第二十项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自治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删去第二十八项第二款中的“提高返还比例”一句。
5、将第三十七项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6、将第四十九项修改为:“自治州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各级各类技能型人才,鼓励企业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校或者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集体、个人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发展职业教育。”
7、将第六十五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布依族、苗族的传统节日,全州各放假1天。”
8、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内容为:“本条例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