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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五条最后增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后增加“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
  3、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为:“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在原第四项中的“砍伐、毁坏风景林木”后增加“采挖花草苗木”;删去原第七项中的“攀折花木”。
  4、根据委员的意见,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5、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被撤销”修改为“被依法撤销”。
  6、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攀折花木”修改为“采挖花草苗木”;删除第三款;在原第四款中的“毁坏风景林木或者进行抚育、更新以外的采伐”前增加“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以及”;将原第五款中的“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修改为“上列违法行为”。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7年12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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