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7年7月2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远坤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起草《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高新技术产业是当今世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体现国家综合国力的主要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充分利用海外、省外的投资、技术、智力资源和市场等,有力地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特别是“十五”期间,我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紧紧抓住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断扩大产业规模,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目前,全省已基本构建起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制造业和电子信息产业等三大高新技术产业,初步形成了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等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2006年,全省高技术产业产值178亿元,创造增加值64亿元,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3%,销售收入156.3亿元,均比2001年翻了一番多。从高技术产业的主要指标(产值、新产品产值、出口交货值、销售收入)排序看,贵州排全国第20位,在西部省区中仅次于四川和陕西,排第三位。
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十一五”规划的目标是:力争高技术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5%左右,2010年达到500亿元左右;高技术产业的增加值年均增长20%左右,2010年达到190亿元左右,占全省GDP比重由3%上升到6%左右,成为全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十一五”时期,大力发展对经济社会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对于我省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贵州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也是新世纪新阶段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确实遇到了许多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相关的政策还不够完善,国家没有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我省尚未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急需加强法制建设;二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入不足,同时缺乏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点的投融资制度和平台;三是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不完备、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产业规模仍然较小、产品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发展不平衡、特色不明显;四是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发展、发育欠缺,产业园区未形成产业集聚。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解决上述客观存在问题,我省必须要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导、资金扶持、项目管理、人才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进行法制化的规范管理,制定一部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条例(草案)》显得迫切而重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6年9月,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成立起草小组,邀请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参加,开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多次召开省直有关部门的论证会;赴遵义、贵阳等地进行了调研,向省内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部分高新技术产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书面征求了意见;考察学习了山西、重庆等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省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多次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进行讨论修改。在此基础上,又将《条例(草案)》印发9个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征求意见,并在贵州省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地、各单位及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梳理和研究,采纳了合理的部分。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经2007年6月4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审议。
三、关子《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职责分工
目前,我省高新技术的发展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其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是主要的管理部门,均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且分别掌握一定的资金用于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但三个部门管理和扶持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有所不同。根据我省三定方案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主管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工作部门;各级经济贸易部门是政府主管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工作部门;各级科学技术部门是政府主管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工程的工作部门。 由于高技术和高新技术密不可分,为了整合力量,全面推进,《条例(草案)》第五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的负责部门作了界定,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其具有投资周期较长、高风险性的特点,必须由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加以扶持,目前,江苏、四川等大多数省市对高新技术产业都不断地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省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这项资金,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强化规范运作和基础管理,迅速成长壮大,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目前,我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000万元增加至1200万元,省财政已经连续7年累计投放7200万元,通过专家评审安排了近300个项目,财政投入与吸引社会资金之比达到1:20,目前已有近50%的项目建成投产,产生约80亿元的产值,创造约12亿元的税收,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是我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途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设立的特定经济区域,有完整的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并划定了特定的区域设置。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是指为促进形成具有明确特色的和一定国内或者国际竞争力的大规模高新技术产业生产能力和高水平研究与开发能力的特定区域,该基地一般是自然形成的经济区域,没有专门的一级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为各类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服务,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将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基地,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管理以及认识仍然比较模糊、混乱,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健康发展,我们在第四章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定义、管理体制、激励政策等作了规定,便于统一认识,加强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远坤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起草《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高新技术产业是当今世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体现国家综合国力的主要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充分利用海外、省外的投资、技术、智力资源和市场等,有力地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特别是“十五”期间,我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紧紧抓住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断扩大产业规模,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目前,全省已基本构建起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制造业和电子信息产业等三大高新技术产业,初步形成了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等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2006年,全省高技术产业产值178亿元,创造增加值64亿元,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3%,销售收入156.3亿元,均比2001年翻了一番多。从高技术产业的主要指标(产值、新产品产值、出口交货值、销售收入)排序看,贵州排全国第20位,在西部省区中仅次于四川和陕西,排第三位。
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十一五”规划的目标是:力争高技术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5%左右,2010年达到500亿元左右;高技术产业的增加值年均增长20%左右,2010年达到190亿元左右,占全省GDP比重由3%上升到6%左右,成为全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十一五”时期,大力发展对经济社会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对于我省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贵州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也是新世纪新阶段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确实遇到了许多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相关的政策还不够完善,国家没有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我省尚未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急需加强法制建设;二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入不足,同时缺乏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点的投融资制度和平台;三是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不完备、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产业规模仍然较小、产品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发展不平衡、特色不明显;四是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发展、发育欠缺,产业园区未形成产业集聚。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解决上述客观存在问题,我省必须要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导、资金扶持、项目管理、人才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进行法制化的规范管理,制定一部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条例(草案)》显得迫切而重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6年9月,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成立起草小组,邀请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参加,开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多次召开省直有关部门的论证会;赴遵义、贵阳等地进行了调研,向省内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部分高新技术产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书面征求了意见;考察学习了山西、重庆等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省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多次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进行讨论修改。在此基础上,又将《条例(草案)》印发9个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征求意见,并在贵州省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地、各单位及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梳理和研究,采纳了合理的部分。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经2007年6月4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审议。
三、关子《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职责分工
目前,我省高新技术的发展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其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是主要的管理部门,均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且分别掌握一定的资金用于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但三个部门管理和扶持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有所不同。根据我省三定方案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主管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工作部门;各级经济贸易部门是政府主管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工作部门;各级科学技术部门是政府主管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工程的工作部门。 由于高技术和高新技术密不可分,为了整合力量,全面推进,《条例(草案)》第五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的负责部门作了界定,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其具有投资周期较长、高风险性的特点,必须由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加以扶持,目前,江苏、四川等大多数省市对高新技术产业都不断地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省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这项资金,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强化规范运作和基础管理,迅速成长壮大,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目前,我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000万元增加至1200万元,省财政已经连续7年累计投放7200万元,通过专家评审安排了近300个项目,财政投入与吸引社会资金之比达到1:20,目前已有近50%的项目建成投产,产生约80亿元的产值,创造约12亿元的税收,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是我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途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设立的特定经济区域,有完整的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并划定了特定的区域设置。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是指为促进形成具有明确特色的和一定国内或者国际竞争力的大规模高新技术产业生产能力和高水平研究与开发能力的特定区域,该基地一般是自然形成的经济区域,没有专门的一级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为各类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服务,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将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基地,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管理以及认识仍然比较模糊、混乱,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健康发展,我们在第四章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定义、管理体制、激励政策等作了规定,便于统一认识,加强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