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十六条最后增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2、根据委员的意见,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水电”。
3、根据委员的意见,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支持”。
4、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乘客与大牲畜、危险货物混载以及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
5、根据委员的意见,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的“另行”。
6、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四十四条中的“情节严重的”之后增加“并处”。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9月21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十六条最后增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2、根据委员的意见,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水电”。
3、根据委员的意见,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支持”。
4、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乘客与大牲畜、危险货物混载以及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
5、根据委员的意见,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的“另行”。
6、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四十四条中的“情节严重的”之后增加“并处”。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