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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7年7月2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西记


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于6月8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随即将草案文本寄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委派员参加了立法调研等工作,并参加了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和论证会,会同起草小组先后到省内外进行考察调研,听取意见。6月21日上午,我委召开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气象局、省高级法院、省民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广电局等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7月2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气候变化问题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最近国务院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贵州是一个气象灾害发生较多的省份。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贵州省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气象条例》),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正式颁布实施。《气象法》和《气象条例》明确了气象工作的基本原则,强化了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使我省气象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的问题。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个比较有针对性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有必要的。
  二、修改意见
  建议在第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即“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条款序号顺延。理由是近几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各地气象灾害发生的频次和强度有所加重,对经济、社会、国防、能源、水资源、生态环境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关项目如果在可行性论证过程中不充分考虑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和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对此也有规范。
  此外,还应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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