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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四条和第五条合并修改为:“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额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2、《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1月1日”。
  此外,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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