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9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栗先惠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8月2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9月7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9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做好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将第四条和第五条合并修改为:“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额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和条文序号作适当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栗先惠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8月2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9月7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9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做好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将第四条和第五条合并修改为:“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额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和条文序号作适当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