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关于《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子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四条第四款中的“供销社”三字;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2、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看护”修改为“监管”。
  3、将第九条修改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报经公安机关许可。”
  4、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除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修改为:“除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将第十六条第八项中的“并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地带”修改为:“周边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将第十七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7、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玩忽职守”几字。
  8、将第二十七条中的"1994年5月1日施行的《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修改为:“1994年3月14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9、《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1月1日”。
  此外,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9月21日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