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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7年9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栗先惠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8月2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9月7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9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四条第四款中的“供销社”三字;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2、将第九条修改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报经公安机关许可。”
  3、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除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修改为:“除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将第十六条第八项中的“并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地带”修改为:“周边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将第十七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6、将第二十七条中的"1994年5月1日施行的《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修改为:“1994年3月14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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