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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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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国家、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外,县道、乡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分别承担,村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
  2、删去第十六条中的“之一”两字,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后增加“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依法予以取缔”之后增加“并给予处 罚:”。同时,将“损毁公路、设施的,责令恢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一句调整为该条第二款。
  3、《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1月1日”。
  此外,还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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