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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7年9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栗先惠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8月2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9月7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修改意见。2007年9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农村公路的完好畅通,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和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国家、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外,县道、乡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分别承担,村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
  2、在第十六条“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后增加“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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