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编制。”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没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3、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审计部门”修改为“审计机关”,在“竣工决算”后增加“审计”,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将“但最长不得超过120日”修改为“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4、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设计”前增加“勘察”。
5、将第三十条中的“行政责任”修改为“法律责任”。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6年12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