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检察、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意见。”一句修改为:“检察、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对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建议、意见。”
2、删去第八条第三项中“重点岗位人员的”几字。
3、将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中的“违法、犯罪档案”修改为“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档案”。同时,将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并且”修改为“或者”。
4、《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6年12月1日”。
此外,还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