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修改为“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
2、将第十二条中的“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修改为“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3、将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合并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4、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进行施工”修改为“交付施工”。
5、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有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的,撤销其资质、资格证书”一句删除。
6、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7、《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6年12月1日”。
此外,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9月21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修改为“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
2、将第十二条中的“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修改为“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3、将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合并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4、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进行施工”修改为“交付施工”。
5、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有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的,撤销其资质、资格证书”一句删除。
6、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7、《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6年12月1日”。
此外,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