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删去第四项第三款中的“经自治州城镇规划委员会审查后”一句。此外,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