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十五条中的两处“入伍前所在地”后均加上“上年”二字。
2、将第十九条中的“逾期不登记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十五条中的两处“入伍前所在地”后均加上“上年”二字。
2、将第十九条中的“逾期不登记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