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草案)》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草案)》,并经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4年7月6日
省人大常委会: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草案)》,并经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