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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渔业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5年9月1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贵州省农业厅厅长  陶性潜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渔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渔业是农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加强渔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渔业资源,对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1984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出台了《贵州省渔业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1986年7月进行了一次修订。该《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我省渔业生产和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渔业法》所确立的带有较强计划经济色彩的渔业管理体制,与渔业生产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因此,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正的新《渔业法》。新《渔业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强化了对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管理;二是对渔业生产、渔业资源实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和渔业资源捕捞许可制度;三是注重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四是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我省1986年修订《条例》的许多条款与新《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特别是在渔业管理体制和渔业生产、渔业资源管理等方面不相适应,亟需按照新《渔业法》的要求重新进行规范。因此,结合我省渔业发展实际,制定既与新《渔业法》相衔接,又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据是新《渔业法》。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省法制办、省农业厅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省外学习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征求了全省各地(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省人大农经委、省人大法工委,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的意见。随后,省法制办又向9个地(州、市)、部分县人民政府(行署)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从基层调研的情况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起草小组经过认真研究,基本采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对一些没有采纳的意见,我们在《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中进行了说明。经过反复修改,十几易其稿,形成该《条例(草案)》,经2005年7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第二章养殖生产,共四条;第三章,水产苗种,共五条;第四章渔业资源保护,共九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六条;第六章附则共一条。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管理权限的问题。我省大多数江河、湖泊等水域都跨行政区域。多年来,对跨行政区域水域的渔业管理存在着职责不清、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渔业纠纷时有发生。因此, 根据新《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我省近年来渔业管理的一些成功经验,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管理工作,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管理,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关于编制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规划的问题。编制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规划,是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和合理利用宜渔水域的前提和基础。目前,由于我省各地尚未编制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规划,导致一些地方特别是大型水库等水域养殖业生产无序,局部水域利用过度,影响了水域生态环境。因此,为使水产养殖生产符合水域的统一规划,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管理,依据新《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的规定,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六条对可用于养殖业水域和滩涂规划作了分级编制的规定。
  3.关于禁渔期的问题。新《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渔期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因此,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3年起,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禁渔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禁渔范围包括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我省的江段。但我省地处云贵高原和长江上游,江河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大都在3月下旬至6月上旬,因此,在不违背新《渔业法》和农业部规定的禁渔期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在《条例 (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将我省的禁渔期规定为: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该规定比农业部的规定延长了一个月,目的是确保禁渔期制度在我省取得更好的效果。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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