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7月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5年7月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7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规定》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制定该《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
2、在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高等院校”前加上“市属”二字;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5年7月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7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规定》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制定该《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
2、在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高等院校”前加上“市属”二字;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