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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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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
  2、在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高等院校”前加上“市属”二字;
  3、《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5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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