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关于《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4年7月30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方光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现行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经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6月5日起公布施行的。该《实施办法》对于促进我省工会工作的开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会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起了积极作用。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会法》在明确工会的基本职责、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收缴工会经费、处罚侵犯工会及其会员合法权益行为方面作了许多新的、更具体、更完善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现行的《实施办法》在许多方面已明显不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推动修改后的《工会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有必要废止现行的《实施办法》,制定新的《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实施办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省人大内司委会同省总工会组成立法调研组于同年6月,分赴遵义、六盘水、贵阳、黔南、黔东南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并于今年2月到福建、海南等地进行立法考察。5月,省人大内司委和省总工会综合整理了有关调研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印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6月18日,省人大内司委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商务厅、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办法(草案)》先后数易其稿。7月1日召开了内司委第13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决定将《办法(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不分章节共三十五条,分别规范了工会的组织建设、权利和义务、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等有关问题。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这次《工会法》修改的一个核心内容是: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能。为此,我省制定的《办法(草案)》在相关条文中进一步强调了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办法(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内容规定,工会通过与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与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组织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实现对职工权益的宏观保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内容规定,工会通过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关于工会的组建
  依法组建工会是开展工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针对当前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的情况,《办法(草案)》结合我省工会工作的实际对此作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企业、事业单位自投产、开业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工会。”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规定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额和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缴拨或者不足额缴拨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机关规定了具体处理办法。另外,针对我省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区域内各行业规模不在,职工人数较少的现状,《办法(草案)》第三条中规定,“企业较多的社区、行政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3、关于工会干部的配备和保护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和完善过程中,有少数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减员增效,不惜撤并工会组织,裁减工会工作人员,使参与工会工作的人员大幅减少,这与新时期工会工作任务异常繁重的形势极不适应,严重影响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办法(草案)》第九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脱产专职人员数额的配备作了具体规定,“千人以上的单位按职工总人数的4‰以上配备;千人以下的单位,按工作需要配备”。针对目前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长期得不到落实,使其陷入无权无钱的困境,不利于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一问题,借鉴福建、浙江等省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使不再担任工会工作的工会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未达到退休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与同级领导干部同等对待。对不再担任工会工作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但在工会工作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除外。”
  4、关于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建立职工代表参入的董事会、监事人的制度,对于完善公司企业的管理结构,促进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约,形成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相互制衡的机制,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实现企业的民主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此,《办法(草案)》第二十四条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5、关于工会经费和财产
  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目前,我省部分企业、事业单位拖欠工会经费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同时,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经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使工会难以有效履行职责。对此,依据《工会法》有关条款,借鉴有关省市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工会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针对工会组织撤销、解散、合并以及企业破产等新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破产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法(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此进行了具体规范,并规定“破产企业欠拨的工会经费视为职工工资福利,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的经费按规定上解”。另外,《办法(草案)》第三十二条还对不依法将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划拨给工会的行为与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和滞纳金的行为,规定了一定处罚措施。
  以上说明及《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