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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招商引资机构”修改为“招商引资部门”,在第三款中的“发展改革”后增加“国土、科技、环保”几字。
  2、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和投拆举报”几字。
  3、将第十六条第三款调整到第二款中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之后,删去其中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几字。
  4、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外来投资者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附加任何条件”,调整到第十五条,作为第一项。
  5、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投拆机构”修改为“投拆受理机构”,并将该条与第二十一条对调。
  6、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因情况复杂”几字,在第二款中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前增加“可以进行调解;涉及重大问题,”几字。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5年1月1日”。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有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应当进一步对投资达到多少数额才是外来投资者、省内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投资的投资者是不是外来投资者等问题作出规定。这个问题,在起草过程中曾多次研究过。考虑到条例是立足全省进行规定,因而省内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投资的投资者不应当属于本条例所界定的外来投资者,这样界定既符合我省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要求,也符合招商引资的惯例。至于投资的数额,经多次研究,有关部门都认为在条例中不便于规定一个具体的数字,具体执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操作。因此未作修改。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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