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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4年7月30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林业厅厅长  张锦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是一个以山地为主的省份,地处长江、珠江上游。长期以来,陡坡开垦种地、水土流失严重,导致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改善生态环境,必须植树造林。林木种苗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是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种苗的优劣直接影响造林绿化的成效和林木的质量。因此,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提供质量可靠、品种多样、数量充足的种子和苗木,对建设我省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确保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林业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种子法》作为全国种子产业的基本大法,涉及的管理范围广,许多规定比较原则,难以完全解决种子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从我省的情况来看,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林木种苗基础还比较薄弱,设施简陋,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种苗产量变化浮动大;二是在林木种苗生产上,无证生产、林木良种产量低而不稳、推广使用率低、抢采掠青、破坏母树等问题均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林木种苗市场上,无证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坑害林农现象也时有发生等等。随着经济发展,生态建设对林木种苗质量的更高要求,需要从我省实际出发,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因此,依据《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是《种子法》。
  2002年底,省林业厅在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发布实施的《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草案)》初稿。2003年初,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了立法调研计划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林业厅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征求了全省各地(州、市)林业局及部分重点县林业局的意见,并两次召集全省林木种苗专家会议讨论,征求了省人大农经委、省人大法工委、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农办、省档案局、省物价局、贵州大学林学院等单位的意见。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又向9个地(州、市)部分县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召开咨询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基本采纳各部门可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十几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经2004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及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八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林木种苗的定义及管理体制,共五条。第二章,规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共五条。第三章,规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共九条。第四章,规定林木种苗生产,共三条。第五章,规定林木种苗经营,共三条。第六章,规定林木种苗使用和质量,共七条。第七章,规定法律责任,共四条。第八章,附则,共一条。  
(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实行行政许可。
  《条例(草案)》第四、五、六章对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是依据《种子法》的设定而规定的。由于《种子法》只规定了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实行行政许可,但没有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7月1日就要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因此,条例(草案)》第四、五、六章规定的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是对《种子法》的细化。
  2.关于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及期限。
  《条例(草案)》第三章规定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对主要林木品种进行审定及复审工作,并将期限规定为6个月。这是因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是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该审定委员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审定及复审行为不是行政许可,属于技术鉴定范畴。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的审定和复审期限不受《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的限制。之所以规定6个月的期限,这是根据林木的生理特性确定的,就一种林木品种的审定而言,需要在生长期间对花、果等特征或特性进行观测和研究。如我省主要造林树种马尾松,开花期一般在3—4月,球果成熟期10—11月;杉木开花期一般在3月中下旬,球果成熟期9—10月,相距时间基本为6个月。若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审定申请与需观测的生长期不相符,品种审定委员会就无法对其进行审定。因此,根据《种子法》的规定,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对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及复审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使《条例(草案)》更具有可操作性。
  3.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擅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从外地引进主要林木良种两种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并根据行为的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其中,第三十四条对违法从外地引进主要林木种子的处罚较重,是因为在林木品种引种中,如果盲目引进了遗传品质低劣,甚至是带有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严重,会造成造林不见林、成林不成材,甚至造成有害生物的生态性公害,后患无穷。而第三十三条对违法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的处罚标准是按照《种子法》的规定设定的,而且其违法所得是一个不定数,处罚标准是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标准。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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