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关于《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阳市的实际需要,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将园区”几字。
  2、将第十七条中的“建设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修改为“建设相应的基地”。
  3、将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决定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入生态园区的”。
  4、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4年11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9月22日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