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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刘国庆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3年7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鉴于刘国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构成犯罪,被开除公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规定,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撤销刘国庆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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