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中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修改为“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城市人民政府”修改为“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人民政府”;将第二款中的“城市人民政府”修改为“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11月21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中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修改为“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城市人民政府”修改为“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人民政府”;将第二款中的“城市人民政府”修改为“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