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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服务上岗证。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和车辆运营证由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2、在第二十四条中的“法律法规”后增加“安全保障”。
  3、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的最后一句修改为“在车身前、后及右侧设置规范醒目线路编号,在车身右侧标明停靠站。”
  4、在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吸烟”后增加“不得随地吐痰”一句。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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