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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7年9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农业厅厅长  黄家培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产品供求趋于平衡,农产品国际贸易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学习会上强调,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任务。为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域中的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3〕9号)、《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3〕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51号) 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意见》(黔农发〔2003〕118号)等一系列文件,使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监测检测体系初步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取得成效,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认证工作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不断改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效力等级低、力度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的需要。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一些亟需通过立法规范的问题:一是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部分农产品产地环境因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以及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合理排放,导致大气、水体和土壤不同程度的污染,给农产品生产安全留下较大隐患;二是农产品生产中农业投入品的经营和使用缺乏明确规范。农业投入品品种结构不合理,农资市场上存在销售、使用禁用、淘汰和高毒、高残留农(兽)药的现象,加大了有关部门在销售环节监管农产品质量的难度;三是现有农产品经营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市场管理者和农产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明确,经营环节因农产品的不当包装、保鲜等造成的二次污染较为普遍,公众对农产品缺乏安全感;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不健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手段较弱,执法力度不够,影响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效果。因此,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外省(区、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是《农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省法制办、省农业厅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并邀请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与指导起草工作。在草拟《条例(草案)》初稿后,起草小组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征求了全省各市(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的意见,并到遵义、黔东南、铜仁等地进行立法调研。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正式立法计划后,根据调研情况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作了反复修改,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随后,省法制办又向9个市(州、地)、部分县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条例(草案)》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并于2007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39条,主要规定了管理职责、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强化各级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促进部门间的有机协作,才能真正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管理。因此,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关键在基层的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管理,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2、关于农产品产地管理。
  农产品产地的生产环境和条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影响,为了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农产品产地监管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和参照《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第7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划定、标示内容、调整程序进行了细化;二是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三是从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角度,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同时,规定了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防止产地污染。
  3、关于农产品生产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从生产这一关键环节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目前我省在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草案)》第三章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广农业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二是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其他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经营的管理。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并建立相应经营档案,从源头上对农业投入品进行严格管理; 四是明确规定禁止采取可能造成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生产行为。
  4、关于农产品经营管理。
  加强农产品经营管理是把好农产品入市和“上餐桌”的关键环节,是保证广大群众消费放心农产品的重要措施。《条例(草案)》第四章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畜禽屠宰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等单位在农产品经营环节应当承担的职责,以便在农产品入市环节就能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二是明确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所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农产品经营者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从事农产品经营时,应当持有所经营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产地来源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并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同时考虑到我省农产品经营管理的现实情况,对农民自种自养自销少量农产品的作了除外规定;三是明确规定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范围。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均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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